□ 付克友 成都商報評論員
  核心
  提示
  公眾的看法,可能受到輿論場影響,可以被憤怒的情緒放大;但是法律的看法,卻不能失之於輿論漩渦和公眾憤怒,而只能讓法律本身來衡量。畢竟,憤怒的歸於憤怒,法治的歸於法治。
  12日,湖南省高級法院受最高法院委托,向“唐慧女兒案”兩被告人周軍輝、秦星送達了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書。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軍輝、秦星死刑,將案件發回重審。
  不出意料,最高法的裁定引發輿論廣泛關註並形成兩方陣營。一方認為,周軍輝、秦星強姦幼女、強迫幼女賣淫,情節惡劣,社會影響巨大,不殺不足以平民憤,不足以安撫受害者心靈;一方認為,最高法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,不受輿論左右,站穩了法治立場。事實上,這樣的爭議與分化,在當初判決兩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之後,也曾發生過一次,有人大聲叫好,有人則質疑判決是輿論審判的結果。只不過,現在的正反雙方換了位置。
  當初的死刑判決有沒有受到輿論影響,這隻能止於外界猜測。但兩名被告人判處死刑是否量刑適當,是否體現了法治正義,則可以經由事實和法律來檢驗,而且也必須經由事實和法律來檢驗。最高法的依法裁定,正是回歸法治軌道,經由事實和法律檢驗的結果。按照最高法解釋,被告人周軍輝、秦星強迫賣淫、強姦、組織賣淫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審判程序合法;但是,兩名被告人強迫賣淫的暴力、脅迫程度,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“情節特別嚴重”,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。
  是否達到“情節特別嚴重”,可能部分公眾會有不同看法,但是法律有法律的看法。公眾的看法,可能受到輿論場影響,可以被憤怒的情緒放大;但是法律的看法,卻不能失之於輿論漩渦和公眾憤怒,而只能讓法律本身來衡量。畢竟,憤怒的歸於憤怒,法治的歸於法治。憤怒的程度,不是法院判決的量刑標準。
  影響公眾情緒的因素,可能是多方面的,而不只是案件本身,熱度和關註度,也是重要原因。就拿“唐慧女兒案”來說,唐慧為之曠日持久的抗爭,以及媒體長期以來的報道,塑造了一個飽受冤屈而不屈不饒的母親形象,受到全國矚目。熱度和關註度越高,部分公眾的憤怒感越強烈。必須指出,被非法勞動教養的“唐慧案”和“唐慧女兒案”,是兩個獨立案件,儘管“唐慧案”因“唐慧女兒案”而起,但兩者不能混為一談。公眾未必能將兩者分開,對“唐慧女兒案”的憤怒情緒,顯然會受到“唐慧案”影響。這就是為什麼直到今天,媒體報道和公共話語中,赫然在目的都是“唐慧女兒”。在某種程度上,“唐慧”兩個字成了“唐慧女兒案”的標簽,但她的女兒才是該案的受害者。
  正如當初有人質疑“上訪媽媽”唐慧人品有問題,並不能影響唐慧訴湖南永州市勞教委賠償案的勝訴;如今部分公眾的憤怒情緒,也不應該影響“唐慧女兒案”合於法治的判決。“唐慧案”被認為是對勞教制度的最後一擊,彰顯了中國法治進步;最高法對“唐慧女兒案”的依法裁定,也應成為中國法治進步的一個標本。  (原標題:憤怒不能代替法治作為判案依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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